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药监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7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邮箱(sjzc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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