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特编制《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1.机构职能:机构职责、领导简介、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职能等。
2.法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等。
3.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情况等信息。
4.基础数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数据查询。
5.公告通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审批、监督检查等信息。
6.公众服务:投诉举报、网民咨询、依申请公开。
7.监管统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相关统计数据。
8.动态信息:领导活动、工作动态、地方动态。
9.新闻发布与回应关切:媒体关注、访谈、回应社会关切等信息。
10.人事信息:公务员招录信息。
11.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信息。
12.财务信息:预算决算、招标采购、重大项目等信息。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我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s://yjj.henan.gov.cn/)是我局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我局政府信息还可以通过局政务微信(河南药品监管)、今日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和其他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应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7号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冬季) 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1-65567677
传 真:0371-65567008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7号
邮政编码:450008
电子信箱:hn_fda@163.com(本邮箱不受理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按照下述提出申请方式进行办理)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我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在线申请的,请在我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申请在线实名注册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与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同通过邮政寄送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方式。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0371-65567008。
(4)当面提交。申请人请携带身份证明复印件到我局当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我局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方式提出的申请。
2.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我局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省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我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我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相关信息;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办理效率,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请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收费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我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