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驻马店市遂平县邵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驻马店市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案件线索,称驻马店市遂平县一民房内有生产假药行为,随即将此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在上述民房内现场查扣台式塑料封口机、感应封口机、粉末过滤机、胶囊制作机、铝塑泡罩包装机、上料机、粉碎机、模板机各一台,查扣假药外包装48118个、说明书45650份、标签31200份,查扣“清肺咳喘安”“虫草活骨钛(胶囊)”“风痛一号”“速效延时伟哥”“勃龙伟哥”“金骨宝胶囊”“咳喘清胶囊”“中华骨宝”“肠胃灵”“七药一枝花”“极品红钻伟哥”等成品假药2772瓶(盒),合计212406粒,查扣辅料209公斤、胶囊锡箔纸和塑料板321.3公斤、塑料瓶2240个。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邵某、南某、李某、杨某四名。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邵某通过购买胶囊灌装机、粉碎机等工具,组织李某、杨某、南某,在遂平县家中,利用木瓜粉添加氨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等西药粉末成份灌装胶囊的方式生产各类止疼、止咳类胶囊药物及补肾壮阳类保健品进行销售,销售范围涉及11省61家药店、诊所。目前,已刑事拘留66人,涉案金额二百余万元。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维护人类健康发挥重要的作用,药品质量问题始终是公众关心关注的焦点。本案中,涉案产品包装印制有“**食证字”标识,但在当事人销售产品过程中均宣称具有治疗作用,办案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将涉案产品认定为假药。这些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无法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一旦流入市场,将会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危害。通过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药品的违法行为,警示广大药品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一切假冒伪劣均将被绳之以法。
二、驻马店市驿城区赵某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称驻马店市一快递点内存有一批无中文标签且未标识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肉毒素注射液及配套器械。随即与公安机关共享案件线索,并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快递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韩文标识的蓝色包装注射液66瓶、韩文标识的白色包装注射液32瓶等5种注射液,2种外文包装铝塑板药品,2种透明塑料袋盛装的口服药及口服药袋等物品,当事人赵某其对持有该批货物并通过快递向全国发货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现场查扣的注射液等未在相关国家合法上市,犯罪嫌疑人赵某自2021年起,以营利为目的购入无药品注册证号的A型肉毒毒素对不特定人群销售、注射,并大肆发展下线,涉及10多个省份。截至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美丽的追求也不断提高,随着对医美服务的需求不断个性化与极致化,部分消费者选择注射“A型肉毒毒素”达到瘦脸、除皱等效果。但不当使用“A型肉毒毒素”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者可能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根据有关规定,A型肉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经销商;经过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机构。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无中文标签且未标识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药品质量不能得到保证,且其销售的对象一般不具有急救条件或具备必要的医疗知识,严重侵害消费者用药安全,依法应予惩处。
三、驻马店市上蔡县陈某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5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实名举报,称上蔡县某公司销售的“黑马”伟哥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检,所检项目西地那非结果为72.3mg/g。3月21日,办案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上蔡县某公司供货商陈某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阿托伐他汀钙片等57种3000多盒无合法来源的药品,案值35万余元。经查,上述药品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从天津、河北石家庄、广东汕尾、山西太原等地非法收购的医保药品,销往驻马店市多个药店和诊所。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陈俊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向涉案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查涉案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对部分涉案药品送驻马店市药品检验所和河南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确定涉案药品来源,根据当事人违法犯罪的事实,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截至目前,涉案金额近百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典型意义: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犯罪分子以住院补贴、低价医疗等名义,大肆收集参保人医保信息,伪造虚假就医、住院病历材料,通过超量开药等方式,逐渐织起一张由套刷药品、回收药品、物流寄药、转手卖药等环节组成,涉及职业药贩、参保人员、个别医务工作者和药店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倒卖医保药品犯罪利益网,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四、洛阳市涧西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店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3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洛阳市涧西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售的“祛痘面膜粉”、“收缩面膜粉”、“补水面膜粉”共计14包,该面膜粉系当事人自行配制。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化妆品原料供货者的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未能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补充相关凭证”。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此项规定。2022年5月12日,洛阳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元,没收其违法配制的化妆品14包和用于配制化妆品的工具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当事人擅自制备化妆品案。一些不法商家抓住消费者爱美心理,擅自配制一些成本低、利润大的化妆品进行销售,并非法宣传功效。此类化妆品质量根本无法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居民区内美容场所、为美容场所提供产品的化妆品经营店以及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化妆品加工点,场所较为隐蔽,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此案在作出处罚时本着纠正违法、教育当事人的目的,结合河南省相关裁量标准,给予了从轻处罚。此类案例建议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情节,在案件裁量时应酌情考虑案件办理的法律、社会效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导当事人合法规范经营。
五、信阳某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涂改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接电话举报信阳某广场有限公司的超市销售化妆品存在涂改使用期限。浉河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有4个品牌系列的18种化妆品,共计69瓶(盒),以上化妆品标注的使用期限均有涂改痕迹,并随即立案查处。
经查,信阳某广场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化妆品118瓶(盒),货值6070.2元整,已销售49瓶(盒),销售金额2565.5元整;尚有69瓶(盒)未售出。信阳某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5.5元;没收违法化妆品69瓶(盒);罚款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日期是告知消费者的重要信息,标注生产日期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化妆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更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六、驻马店平舆县某美容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06月05日,平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舆县某美容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在该店化妆品经营区域的货架上随机抽取化妆品X钰水光焕颜套(生产企业:广州某公司;限用日期:2025.03.01),该店负责人当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从南昌购进X钰水光焕颜套的,购进数量是1盒,购进价格750元/盒,销售价格1380元/盒,购进产品时核对了产品的资质证明,但未保存购进票据,也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平舆县某美容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1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是由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该案的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欠缺,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通过对该店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震慑了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净化了化妆品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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