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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10号建议的答复

豫药监建议〔2023〕1号

时间:2023-05-30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赵新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用氧生产、运输、储存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开办医用氧生产企业并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我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条件许可,没有审批数量限制,其审批程序要求已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医用氧《药品生产许可证》。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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