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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化妆品上传销售包装相关事宜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时间:2023-07-20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现就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未按要求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产品(见附件),应当于2023年7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2023年7月20日

未上传销售包装图片的特殊化妆品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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