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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8-29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9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省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以省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

  (五)查封、扣押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

  (六)查封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八)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第七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有期限规定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所需的时间。

  第九条承办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四)经过鉴定、评估等的,应当提交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调查(审查)终结报告,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运用行政裁量基准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在进行审核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

  (二)要求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承办机构: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错误的;

  (五)裁量基准运用不当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的;

  (七)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

  (八)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应当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处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局长对省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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