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分局、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7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局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维护省局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省局法律顾问以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局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担任省局法律顾问的省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制工作3年以上;
(三)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第六条 受聘担任省局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处分;
(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七条 受聘担任省局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为保证省局法律顾问工作质量,专家和律师担任省局法律顾问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
第九条 省局应当与聘请的专家、律师(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省局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省局聘请的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费用应当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确定,可以按年度支付,也可以分期或者分次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由科技与规划财务处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省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论证省局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省局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二)参与省局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省局或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参与省局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协助省局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省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七)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为省局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十)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省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十一)办理省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省局法律顾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省局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省局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会议;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五)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省局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泄露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省局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省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省局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省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与省局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省局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省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受聘专家和律师应当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履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省局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分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请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或者通过政策法规处联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有关处室(单位)或者个人支持配合的,有关处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专家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承担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造成省局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1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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