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摘录)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 施 机 关 |
346 |
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审批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347 |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348 |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购用凭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349 |
生产、经营麻黄素审批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350 |
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核发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351 |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352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353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354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355 |
执业药师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356 |
药用辅料注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357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