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规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附件1,附件2,附件3)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