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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1-08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为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原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管理统一调整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管理。

  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进口前,应授权境内责任人按国家局公告办理备案手续。《河南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已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三、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的,继续由三个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备案;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备案。

  境内责任人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豫)+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四、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河南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说明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

  6.委托书(式样)


附件:1-6(20190109).doc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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