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高药事服务工作水平,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提升监管便捷性,服务社会公众,推进社会共治,实现监管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获得感,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关于加快推进药品智慧监管的行动计划》(国药监综〔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是指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设置药事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为其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七统一”的要求:即统一企业商号(企业标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质量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信息管理。
二、互联网+药事服务相关要求
1.人员配备
1.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10家门店为基数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如经营中药饮片,其中1名须为执业中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增加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配备数量同上。
1.2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至少须配备2名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1名中药学技术人员。
1.3连锁总部负责互联网+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3人,具体人数参照第1款。总部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
1.4为优化连锁总部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和调配,允许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综合调配各门店现场执业的执业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和药事服务活动。
2.设施设备
2.1连锁总部应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计算机、视频设备、人脸(或指纹)识别设备。
2.2企业的互联网+药事服务软件系统必须与企业业务系统相关联,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门店禁止销售该处方药,并能拒绝调配和打印销售凭证;互联网+药事服务管理软件中应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互联网+药事服务、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2.3连锁企业总部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计算机系统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互联网+事服务中心(工作室)和门店网络能确保连接顺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理端口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互联网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2.4实施互联网+药事服务的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告知顾客“本店为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药店”,提供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注册证和相关说明。配置与总部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或抓拍设备、传输设备等,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互联网+药事服务管理软件的管理端口。
3.制度建设
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应制定至少以下相应制度及管理规范:
3.1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管理制度;
3.2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3.3处方审核权限设置管理制度;
3.4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岗位职责;
3.5互联网+药事服务操作规程。
三、互联网+药事服务处方审核及处理
1.门店通过管理端口扫描处方,并通过互联网+药事服务系统向总部准确无误地传输待审核处方。
2.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收到上传的处方后,在岗执业药师应及时、依法审核门店上传的待审处方,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对不予通过的处方,应注明原因并通知门店。审核后的处方经审方执业药师指纹(或脸部识别系统)确认后发送至门店。
3.门店应实时接收互联网+药事服务中心(工作室)经执业药师审核且有指纹(或脸部识别系统)确认的处方,并作出相应处理:
3.1对通过审核的处方及时进行调配,为顾客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3.2对未通过审核的处方,门店应拒绝调配,并告知顾客原因;
3.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明确实施实名制销售的药品,在销售时应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数量等相关信息。
4. 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暂不实施互联网+药事服务。
5.如遇到计算机系统临时故障或断电等情况,无法正常实施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时,无注册执业药师在岗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6. 互联网+药事服务的各类记录和数据,应随计算机系统数据按日备份并存放于安全场所,应至少保存5年。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必须保存2年以上备查。
四、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工作时间要求
互联网+药事服务执业药师工作时间应该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有执业药师在岗, 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考勤由公司总部统一进行严格管理。
五、其他事宜
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省局拟在省内选取3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管理规范的连锁企业先行试点,试点时限为3-6个月。试点期间,省局将加大对试点企业检查力度和频次,归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