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对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作出“取消了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行政处罚决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药监药罚〔2021〕7-6号))(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等规定,我局依法注销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豫AA395919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
现予公告。
附件:1、《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药监药罚〔2021〕7-6号(2).pdf
2、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1).docx
2022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