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 > 公告通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河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2021年第183号

时间:2021-12-31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31月


河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是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事项的细化、程序化及补充,《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以及经持有人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沟通交流后确认变更类别属于备案类的变更(见附件:变更备案沟通交流机制)。省局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持有人要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并结合药品特点,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对属于备案类变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第二章 变更备案程序

 

第五条 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网办系统)提交电子资料申请备案(本细则所称备案资料均为电子资料,不再提交纸质资料)。备案资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第六条 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通过网办系统对持有人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备案资料后,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持有人可在国家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

对于签收的备案资料,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组织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相应变更备案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资料审查,并将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查结果报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必要时,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组织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或监管分局对变更备案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及抽样(现场检查及抽样检验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八条 发生一项或多项关联变更,持有人应根据现行药品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后,综合评估风险程度,确定变更类别。并根据确定的变更类别向国家药审中心或省局提出申请或报告。对于多项关联变更,持有人可以选择分别申报,也可以合并一起申报。

 

第三章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第九条 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变更前后药品质量对比研究,对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进行评估,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无法确定变更类别的,可向省局申请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沟通。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时,应通过国家局网办系统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和提交研究资料。

第十条 持有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生产场地信息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

第十一条 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场地发生变更的,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变更后,应通过国家局网办系统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并提交按照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的资料,以及涉及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发生变更的研究、评估和验证等资料。

 

第四章 注册事项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持有人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持有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持有人应当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后,在网办系统申请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应管理信息变更的备案。

第十四条 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中涉及载明信息变更需要更新的,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完成后,在网办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46号)的规定,备案事项的申报资料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及配套文件、现行有效技术指导原则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局按照药品生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对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和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变更管理的责任。监督检查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变更材料。

第十七条 持有人承担因变更管理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已公示、尚处于备案资料审核阶段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已实施但被审核取消的备案,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省局发现持有人已实施的备案或报告类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应当要求持有人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管理类别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对已生产上市的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及疫苗、生物制品等变更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为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变更备案沟通交流机制

 

 

 

 

附  件

变更备案沟通交流机制

 

一、药品上市后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可向省局提出沟通交流:

(一)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变更类别的;

(二)持有人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如拟将备案事项以年度报告形式提交,或拟将补充申请事项以备案事项形式提交的;

(三)其他需要与省局沟通交流的情形。

二、持有人拟将备案事项以补充申请形式提交国家药审中心审批的,可直接提交申请,无需与省局进行沟通。

三、持有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书面向省局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沟通交流资料,至少应包括沟通交流申请、相关佐证资料及持有人对相关变更类别的自评估意见。省局政务服务大厅签收后,于1日内转交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

四、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根据变更事项研究资料的复杂程度,与持有人共同商定沟通交流形式,沟通交流可采用电话、网络或会议(视频会议或现场会议)等沟通方式进行。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与持有人共同商定会议相关事项。必要时,委托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沟通交流,15日内做出专家书面意见。专家书面意见作为沟通交流意见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五、沟通交流依照确定的形式和议程进行,沟通交流结束后5日内省局应书面答复。持有人应按照沟通后变更类别按照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是否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省局备案。

六、省局出具的意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发生变化或修订的,从其规定。

附件:1.沟通交流申请资料.doc

           2.沟通交流申请表.doc

          3.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doc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