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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药监法〔2021〕65号

时间:2021-04-12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分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12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策等听证工作,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本局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办案机构等相关处室配合。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起草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决策等依职权需要听证及本局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由具体事项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听证,政策法规处按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具体事项承办机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认为应当听证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人选由组织听证的处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领导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八条 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九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参与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或参与本行政许可审查;

  (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举行的。

  第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三)听取听证会代表的意见;

  (四)承办人员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二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听证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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