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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豫药监法〔2020〕174号

时间:2020-09-15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分局、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5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有关要求,结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局按照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含所属机构等)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省局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在省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省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局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局内设的各业务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省局行政执法处室(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投诉举报: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处室(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将投诉举报情况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被投诉举报处室(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被投诉举报处室(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自查,对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反馈政策法规处。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省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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